(2015)沈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平、王文迪诉李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王文迪,李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杨平,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文迪,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喜明,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王文迪诉被告李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王文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喜明所有的豫P2B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平、王文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喜明所有的豫P2B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先锋所有的豫PPB3**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