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艺生与黄才江、黄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生,黄才江,黄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37号原告吴艺生,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建水,与原告系堂亲关系。被告黄才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黄福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生与被告黄才江、黄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