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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花,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64号申请人马桂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平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平名下财产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