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侯玉东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10号罪犯侯玉东,捕前系徐州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科员。罪犯侯玉东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6日以(2012)徐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同案犯提出上诉。2013年6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三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从事监督岗,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侯玉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玉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