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公司与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州盛隆工贸有限公司、张军霞、张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公司,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州盛隆工贸有限公司,张军霞,张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309号。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中都财富广场2号楼9层13号。被执行人青州盛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民营工业园丰收一路东首。被告张军霞。被告张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凯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州盛隆工贸有限公司、张军霞、张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