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无职业。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公诉机关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津Q×××××的白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津大学交口北侧时,用车的右前部撞前方顺行在此停车等信号灯的孙××驾驶的牌照为津G×××××黑色丰田牌小客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北马路大队接警处置。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04mg/100ml。被告人李××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李××赔偿给被害人孙××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涉案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勘验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李××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97.04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柳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