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婉与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婉,合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婉,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人民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0336207-3。法定代表人张庆丰,局长。上诉人陈婉与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陈婉提起上诉后,足额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婉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婉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为14200元,由上诉人陈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东蓉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