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烈文与国营安徽省肥西林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烈文,国营安徽省肥西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15号原告:李烈文,男,1954年7月5日,住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国营安徽省肥西林场,住所地肥西县紫蓬镇紫蓬山林场作业区。法定代表人:常青,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烈文诉被告国营安徽省肥西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烈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烈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烈文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