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李桂生诉崔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生,崔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李桂生,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崔桂艳,女,汉族,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XX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生与被告崔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桂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生诉称,被告2007年7月24日借了原告3万元,2010年7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2010年10月还完了本金还欠1万元利息,约定1万元一个月内还清,如果未还按2分利计算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0年7月23日欠据一份,证明崔桂艳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被告崔桂艳未到庭,未交答辩状。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2007年7月24日借了原告3万元,2010年10月还完了本金还欠1万元利息,约定1万元一个月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按2分利计算利息,债务已到期,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桂艳向原告李桂生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桂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10,000.00元,利息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桂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东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