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纪玉峰与郑玉金、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峰,郑玉金,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68-5号原告纪玉峰,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郑玉金,男,成年,汉族。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86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阳信华泰房产有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中心花园2-2-202室、5-2-502室、6-1-501室、6-1-502室、6-2-501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