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淑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秀清、朱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琴,毕秀清,朱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张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毕秀清,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改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秀清、朱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毕秀清、朱改生名下财产3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