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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洪敏与耿学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学龙,韩洪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学龙,男,53岁。委托代理人张志喜,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洪敏,男,41岁。委托代理人李穆,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耿学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学龙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喜、被上诉人韩洪敏及委托代理人李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52元(上诉人耿学龙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