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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姬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惠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郑春玲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