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姬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静,永城市惠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郑春玲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