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卜召磊与胡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卜召磊被执行人胡固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