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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白某某之母。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人民陪审员  邓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