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白某某之母。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人民陪审员 邓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