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卞其龙与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其龙,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卞其龙。委托代理人顾乐军。被告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方刚。原告卞其龙与被告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其龙的委托代理人顾乐军,被告亚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其龙诉称,2014年间,被告承接海州区陇海路步行街啤酒吧装饰工程,将地坪、贴面砖等交由原告包清工,原告雇佣工人进行了施工。经结算,工程劳务费19400元,扣除施工期间给付7000元,余12400元。2014年8月,被告单位该工程负责人姜港建向原告出具结算单。2014年中秋节,被告又给付3000元,余9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亚厦公司辩称,1、我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已经申请市工商局清算,XX已经离开了我公司,公司现在已转让。2、啤酒屋的装修工程不属于被告公司的,纯属XX的个人行为。啤酒屋老板是XX的同学,双方私下进行了洽谈和约定,XX将此活给了被告公司的工程部员工姜港建,工人都是由姜港建自己掌握的。3、姜港建至今未与啤酒屋老板决算,啤酒屋老板验收合格后才能决算,原告只是与姜港建单方决算。4、啤酒屋工程装修结束后,啤酒屋的老板对此次装修有一部分不认可,导致啤酒屋尾款至今未能结清,还扣了6万余元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承接海州区陇海路步行街啤酒吧装饰工程,将其中的地坪、贴面砖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雇佣工人进行了施工。2014年8月22日,经被告单位员工姜港建确认,原告工程劳务费总计19400元,已付7000元,剩余尾款为12400元。2014年中秋节,被告又给付原告3000元,余款94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决算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将其承接的啤酒吧装饰工程中地坪、贴面砖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400元劳务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94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虽辩称该工程并非被告公司承接的工程,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亚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卞其龙劳务费9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