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溪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金溪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芸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潘永华、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车辆方面的调查,目前,除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上海远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车间外留有部分设备和物品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因另案涉及金额较大系列工资款案的实际情况,而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请执行人视被执行人实际情况作出的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今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