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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良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174号罪犯徐良,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丽青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