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内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内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95号原告袁内明,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重庆金融中心B幢电梯层4、25、26、2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内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内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内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内明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内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