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常付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住河北省承德市。2012年12月30日犯受贿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2年4月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承德市双桥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杜广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0日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二组村民贾某乙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贾营村二组村民购买了二组南沟脑所有的松树。2007年3月贾某乙申请对双峰寺镇贾营村大小死孩子沟、南沟脑人家房后、柳婆沟、山药豆沟的林木进行采伐。承德县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贾某乙将该权利转让给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甲于2007年12月份组织人员,对上述四地进行林木采伐。后经河北承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进行鉴定后认定贾某甲对上述四地超面积采伐,共计超伐株数471株,超采伐蓄积34.036立方米。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2、证人贾某丙、贾某乙、许某某、贾某丁、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关于双峰寺镇贾营村采伐符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会议记录、合同书、见证书、采伐林木申请、林权证明、图纸、树木采伐许可证、承德县林业局受理回执卡;4、调查结论及图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办案说明、照片资料;6、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贾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王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对砍伐的数量存在一定异议;3、被告人贾某甲主观上没有恶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贾某甲妻子患有疾病,还有两个孩子。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甲从轻处罚。未向本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二组村民贾某乙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贾营村二组村民购买了二组南沟脑所有的松树。2007年3月贾某乙申请对双峰寺镇贾营村大小死孩子沟、南沟脑人家房后、柳婆沟、山药豆沟的林木进行采伐,承德县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贾某乙将该权利转让给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甲于2007年12月份组织人员,对上述四地进行林木采伐,后经河北承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进行鉴定后认定贾某甲对上述四地超面积采伐,共计超伐株数471株,超采伐蓄积34.036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于2012年12月30日犯受贿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7月30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被告人贾某甲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贾某甲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证实2003年贾某乙将双峰寺镇贾营村大小死孩子沟、南沟脑人家房后、柳婆沟、山药豆沟的林木进行采伐权利转让给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甲于2007年12月份组织人员,对上述四地进行林木采伐;2、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甲曾经让贾某丙帮忙砍伐林木的事实及经过;3、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实2004年12月贾某乙向贾营村二组村民购买了二组南沟脑所有的松树,后贾某乙将该权利转让给被告人贾某甲的事实及经过;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承德县林业局规划勘察设计院工作,其对双峰寺镇贾营村大小死孩子沟、南沟脑人家房后、柳婆沟、山药豆沟的林木进行的采伐设计,但是采伐林木已经超过其设计的内容;5、证人贾某丁的证言,证实双峰寺镇贾营村南沟脑山上的树被人砍伐的事实及经过;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贾某甲曾经到韩某某处修理过油锯的事实;7、证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双峰寺镇贾营村南沟脑山上的树被人砍伐的事实及经过;8、双峰寺镇贾营村会议记录、合同、鉴证书,证实2004年12月20日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二组村民贾某乙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贾营村二组村民购买了二组南沟脑所有的松树的事实;9、采伐林木申请、林权证明、图纸、河北省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2007年3月贾某乙申请对双峰寺镇贾营村大小死孩子沟、南沟脑人家房后、柳婆沟、山药豆沟的林木进行采伐,承德县林业局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10、关于双峰寺镇贾营村树木采伐复核情况的说明、承德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河北承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调查结论、图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照片资料,证实被告人贾某甲超面积对采伐区域进行采伐的事实;1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审核表、抓获经过、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甲于2012年12月30日犯受贿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贾长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抓获。12、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贾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振人民陪审员 常秀然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禹含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