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雪与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3号原告:杨雪。委托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7幢1106室。法定代表人:阮怀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雪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