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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雪与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413号原告:杨雪。委托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7幢1106室。法定代表人:阮怀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雪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