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韦敏与蒙国米、孙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韦敏。被执行人蒙国米。被执行人孙硕。被执行人叶转林。被执行人桂林泰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县恭城镇茶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韦敏申请执行叶转林、桂林泰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硕、蒙国米侵权一案中,于2015年8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泰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325562.8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韦敏的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韦正篡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