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范杰与司颖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孟范杰。委托代理人宁英勇。被告司颖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范杰诉被告司颖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范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范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范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孟范杰承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