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时友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时友,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74号原告吴时友,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余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3号。负责人杨忠,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时友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吴时友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曾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