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墨森与韩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森,韩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墨森,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淑琴,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杰,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墨森诉被告韩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墨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墨森负担。审 判 长 赵 晓 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 小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