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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叶某甲、叶某乙等与顾某甲、顾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赵某,顾某甲,顾某乙,叶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3号原告:叶某甲,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叶某乙,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叶某甲的父亲。原告:赵某,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叶某甲的母亲。被告:顾某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顾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顾某甲的父亲。被告:叶某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顾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赵某与被告顾某甲、顾某乙、叶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赵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赵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