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45号罪犯王凯,个体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凯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2)滨刑二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