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喜军、王桂花诉被告朱连丰、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军,王桂花,朱连丰,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唐喜军,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原告:王桂花,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被告:朱连丰,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承赫,系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唐喜军、王桂花诉被告朱连丰、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