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首平与林祥卫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首平,林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袁首平。委托代理人李继忠。被执行人林祥卫。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执行费84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国土、以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韶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股东异常名单,实际已无经营。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蒋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培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