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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一明与俞昊磊、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一明,俞昊磊,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许一明。被申请人俞昊磊。被申请人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法定代表人俞昊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一明与被申请人俞昊磊、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昊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许一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俞昊磊、奇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俞昊磊、奇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戈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