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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吕新文诉被告尹远俊、孙进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文,尹远俊,孙进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吕新文,男。被告:尹远俊,男。被告:孙进南,男。原告吕新文诉被告尹远俊、孙进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荣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姚维连、人民陪审员李善桂参加评议,于2015年0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远俊、孙进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新文诉称:2014年04月10日,孙进南带尹远俊到我家请求帮忙,向我借10万元帮尹远俊收购原麻,用期7个月,月利率1分,本息共107000元,孙进南愿意为此借款担保,并说尹远俊父亲尹德生是石河村数年村会计也同意支持借款,稳定,没得事。于是我把10万元交给孙进南和尹远俊,后期感觉不放心,于2014年08月06日找到尹远俊和孙进南补办了借据。2014年10月,我得知尹远俊以收购原麻生意周转为借口,向多个亲戚朋友行骗几百万元离家出走,失去联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7000元。2、要求尹远俊偿还诉讼前未能按时还款的违约利息约12000元(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诉讼后违约利息以还款而定。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吕新文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吕新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尹远俊的户籍证明、孙进南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据1份,证明尹远俊向吕新文借款107000元,逾期按3%月利率承担利息,孙进南自愿为其担保。4、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尹远俊因做生意经营不善,欠一些债务,外出不知去向,至今与家人无联系。被告尹远俊没有答辩。被告孙进南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04月10日,尹远俊以收购原麻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吕新文借款107000元,孙进南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于2014年08月06日立下《借据》一份,“现借款人尹远俊因收购原麻资金周转不足,今向出借人吕新文借款107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04月10日,还款日期2014年11月10日。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收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月利息,并向借款人、担保人期限还清本金和利息。本借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出借人持原件,借款人持复印件。借款人尹远俊、担保人孙进南、出借人吕新文均签名。”借款到期后,尹远俊未还款,且下落不明。2015年04月22日吕新文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2014年04月10日吕新文与尹远俊签订了《借据》一份,尹远俊向吕新文借款107000元,孙进南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事人均签名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吕新文要求尹远俊偿还借款10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尹远俊偿还违约利息按欠条约定3%利率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月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孙进南在借据中就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进南对尹远俊偿还吕新文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远俊偿还原告吕新文借款107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月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孙进南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尹远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荣  华审 判 员 姚  维  连人民陪审员 李  善  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