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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与林帮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克来木牙库甫,男,维吾尔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卡地托乎提,男,维吾尔族,1947年8月10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陈志勇,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山东省青州市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凯沙努尔,男,维吾尔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哈力且木阿不都热依木,女,维吾尔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艾乃吐拉吾甫,男,维吾尔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诉讼代表人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阿里木江买买提,尉犁县尉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帮正,男,汉族,1955年1月30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退休人员,现住新疆尉犁县。委托代理人玉素甫江麦麦提,新疆吐尔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与被告林帮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撤回起诉。诉讼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艾沙阿不都热依木等7人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