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樊中平与重庆市合川区金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93号原告樊中平,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天星星文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956-4。。法定代表人郑全荣,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15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9048-5。法定代表人费弟云,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全荣,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晓萍,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费弟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樊中平诉重庆市合川区金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全荣,刘晓萍,费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中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中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全荣,刘晓萍,费弟云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中平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郑全荣,刘晓萍,费弟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