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文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东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文众工贸有限公司,福州东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文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东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石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文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东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州东智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30624.00元(包括本金127300.00元、执行费1809.50元、案件受理费1514.50)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