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与吴志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吴志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法定代表人:吴文良,站长。被告:吴志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与被告吴志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江县王家冲排涝站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