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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王红梅,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艺。男,汉族,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李艺、河南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艺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回对被告李艺的起诉。。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