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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