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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尹旭峰与臧付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旭峰,臧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尹旭峰被执行人臧付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461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付林在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