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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160号原告李某某,男,于2015年7月2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女,系原告李某某之妻,生于1951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75年农历5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李某乙,女,生于1982年农历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