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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沧民终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沧民终字第2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尹广钧,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晓,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年任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广钧,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任丘市信合小区1号楼2单元2楼西门、庆丰温泉小区15号楼2单元1701室以及购买侯宝祥坐落于梁召镇梁召村的8间房屋(或该房屋的价款)应否由双方予以分割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年任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郭淑仙审判员高宝光审判员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