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执民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敏。被执行人: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克连。申请执行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连国铜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衢柯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625454.58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7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沃建群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