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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卫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法定代表人陈奠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甜,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卫良,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刘卫良返还借款本金91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4日,被告刘卫良向原告借款46000元购买闽F×××××号小货车。原告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各一份,约定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每期返还借款本金1917元、利息368元,逾期应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2014年6月17日,被告返还原告2285元,2014年7月13日,被告返还原告2285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返还原告2285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返还原告转账30000元,共计36855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14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卫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914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刘卫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黄  玉人民陪审员 池  启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丽芳(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