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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光增与刘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光增,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68号申请人:郑光增,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坤,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坤所有的鲁Q9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郑光增名下的住宅使用证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坤所有的鲁Q9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郑光增名下的住宅使用证{证号:沂南集建(93)字第017697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