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开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115号原告刘开云农村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渝北区。诉讼代表人刘开云,男,汉族,193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道均,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村。负责人:左志中,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云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云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云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开云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