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四(民)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莉,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四(民)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周莉,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申请人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朱正梅。委托代理人杨金飞。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莉与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莉与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7月15日经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20日结束。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周莉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2585元,于2015年9月9日前转账至周莉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莉与上海一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