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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赣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胡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胡X,男。被告朱XX,女。原告胡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X诉称,2001年被告在外打工相识谈婚,后于2002年7月8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XY,2005年7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XZ。因被告对这边生活环境不适应,且喜好赌博,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长年不顾家庭,连续五年不回家,至今杳无音信,夫妻分居达五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胡XY、婚生儿子胡XZ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朱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谈婚,后于2002年7月8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XY。2005年7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XZ。2008年2月26日被告一人外出打工,和家人一直没有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夫妻分居达五年余,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胡X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赣县沙地镇银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胡X与被告朱XX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婚前有一定基础,婚后生育二个小孩,虽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离婚原因主要是被告单独一人外出打工,去向不详,下落不明,夫妻双方分居达五年之久,造成婚姻关系失去基础,勉强维持这种没有实在内容的婚姻关系已无意义。因此,原告要求离婚及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X与被告朱XX离婚。二、婚生小孩胡XY(女,2004年2月23日生)、婚生小孩胡XZ(男,2005年7月29日生)由原告胡X抚养。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六百元,合计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胡剑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谷平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