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静婉与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婉,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904-1号原告李静婉,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高利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婉与被告大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婉于2015年8月12日以案涉商品房所涉土地使用权业已查封、需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静婉承担。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肖 星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