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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泽刚申请依法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中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泽刚,居民。上诉人胡泽刚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泽刚上诉称,一审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我所起诉的被告涟源市公安局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我在二年多的时间里,二十多次向涟源市公安局口头、书面报案报警,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但该局一直没有立案,也没有采取过什么有效措施保护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根据老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八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受理。请求依法撤销(2015)涟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涟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或由中级法院直接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胡泽刚向涟源市公安局报案称,有犯罪分子在其居所地投毒、入室偷窃,要求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而涟源市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立案侦破盗窃案,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涟源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其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并赔偿其治疗费捌拾万元,责令涟源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尽快立案侦破盗窃案,并将失物返还。胡泽刚的诉请明显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菱审 判 员  童志方审 判 员  朱卫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