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刘永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辖初字第1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姚平响,该店店主。被告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法定代表人刘永历,该公司董事。被告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刘永历,该公司经理。被告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李中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永历。本院受理的(2015)菏知初字第14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刘永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本案的实际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菏泽市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刘永历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28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香港欧普国际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福田电器有限公司、刘永历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原告具有商标著作权的插座、开关,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本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告菏泽花都商埠鲁响灯饰店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依法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福佳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桑贤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