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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京安、胡春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805号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京安,男。被告胡春琳,女。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京安、胡春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贾京安、胡春琳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京安、胡春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益 来源:百度搜索“”